Q/HCD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CD 005—20 17 QB2000-01N 型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017-04-25 发布 2017-05-04 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HCD 005—20 17 前 言 QB2000-01N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使用于石油探采、油气输送、炼油、冶金、电力、化工、油 库、液化气站、矿井、隧道、坑道、地下管线等需要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场所进行气体安全检测报警。 本标准的实施将对QB2000-01N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生产、校验及流通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由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保敬、张静、纪东升、王长荀、惠萍、孙庆凯、赵双领、陈花云等。 1 Q/HCD 005—20 17 QB2000-01N 型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QB2000-01N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基本特性参数、检测气体类型、技术要求、测试 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 本标准适用于QB2000-01N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Y2829-2002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 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GB 15322.1-200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T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号) GB/T6587.1 电子测量仪器 环境试验总纲 GB/T13306-91 标牌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GB/T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3 产品型号及防爆标志的意义 3.1 产品型号 QB2000 N 结构类型: N-普通点型 检测气体种类:种类与代号见表 固定安装式检测报警仪产品代号 示例: QB2000-01N 表示为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代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号 分 LEL O CO SO NO CL H S NH H O NO HCL PH CH OH C H CH HCN HF Br COCL CLO 2 2 2 2 2 3 2 3 3 3 6 5 3 2 2 2 子 可 一 二 二 硫 一 氯 磷 氰 氟 二 气 氧 氯 氨 氢 臭 甲 溴 光 燃 氧 氧 氧 化 氧 化 化 甲苯 化 化 氧 体 气 气 气 气 氧 醇 气 气 气 化 化 化 氢 化 氢 氢 氢 氢 化 2 Q/HCD 005—20 17 体 碳 硫 氮 氮 氯 3.2 防爆标志 Ex d ⅡC T6 Gb 防爆标记 最高表面温度组别 隔爆类型 工厂用ⅡC 类 4 技术要求 4.1 技术参数 4.1.1 环境条件 a.环境温度:-30℃~+50℃ b.相对温度:<90%RH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4.1.2 工作电压:24V DC 4.1.3 输出信号:4~20mA 标准信号三线 检测范围及误差 (如下图所示): 型号 被测气体 测量范围 误差 QB2000-01N 可燃气 0~100%LEL ≤±5% QB2000-02N O2 0~30%VOL ≤±0.5%VOL QB2000-03N CO 0~1000ppm ≤±5% QB2000-04N SO2 0~100ppm ≤±5% QB2000-05N NO2 0~100ppm ≤±5% QB2000-06N CL2 0~20ppm ≤±5% QB2000-07N H S 0~200ppm ≤±5% 2 QB2000-08N NH3 0~200ppm ≤±5% QB2000-09N H2 0~1000ppm ≤±5% QB2000-10N O3 0~5ppm ≤±5% 3 Q/HCD 005—20 17 QB2000-11N NO 0~100ppm ≤±5% QB2000-12N HCL 0~50ppm ≤±5% QB2000-13N PH3 0~20ppm ≤±5% QB2000-14N CH OH 0~100ppm ≤±5% 3 QB2000-15N C H CH 0~20ppm ≤±5% 6 5 3 QB2000-16N HCN 0~20ppm ≤±5% QB2000-17N HF 0~20ppm ≤±5% QB2000-18N Br2 0~20ppm ≤±5% QB2000-19N COCL2 0~5ppm ≤±5% QB2000-20N CLO2 0~20ppm ≤±5% 4.1.5 防爆标志:Ex d ⅡC T6 Gb 4.2 结构性能 4.2.1 报警器由底座、盖、主电路板、传感器、传感器呼吸装置等零部件组成。 4.2.2 报警器外观涂层光洁完好,不得有脱落、破损现象。 4.2.3 外壳材质:铝合金ADC12。 4.2.4 呼吸装置材料:304 不锈钢和316 不锈钢网。 4.2.5 “O”型材:丁腈橡胶。 4.2.6 铭牌材质:不锈钢。 4.2.7 外壳喷涂:静电喷塑。 4.3 报警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批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 造。 4.4 报警器按GB3836.1/GB3836.2 的要求制成隔爆型 ,防爆标志:Exd ⅡCT6 Gb,可以应用于存在有ⅡA、 ⅡB、ⅡC 类T1~T6 组可燃性气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1 区、2 区危险场所。 4.5 报警器壳体采用铝合金材质(ZL104)铸造,材质含镁量﹤6%。 4.6 外形美观,外壳刺、起皮、起皱现象。 4.7 外壳凸铸:防爆标志Ex。 4.8 报警器应设接地螺钉(接地螺钉大小为M4*6)及接地标志,。 4.9 螺纹隔爆面参数应符合GB3836.2 的规定。 4 Q/HCD 005—20 17 4.10 报警器的测量误差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11 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 4.12 报警器的电气回路的绝缘介电强度应能承受交流500V 的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无击穿和闪络 现象。 4.13 报警器接通1.1 倍电压后,最高表面温度不大于80℃ 4.14 报警器的绝缘电阻不低于20M Ω。 4.15 报警器外壳各部位应能承受GB3836.1 规定的抗冲击试验。冲击点应选在被认为是最薄弱的部位, 且在承受冲击部件的外侧。如果外壳用的外壳做保护,仅对保护外壳进行冲击试验。报警器外壳应 承受质量为1kg 的试验物体从高度0.7h 垂直落下所产生的冲击作用 (冲击能量7.0J) 4.16 报警器采用压紧密封圈式电缆引入装置,引入装置应能承受GB3836.1第16条规定的电缆夹紧性能 及GB3836.2第13条规定的密封性能试验。未用的电缆引入装置应采用堵头封堵。 4.17 报警器非金属外壳及非金属材料的耐热耐寒试验按GB3836.1 第26.8 条、26.9 条的规定进行试验。 4.18 报警器外壳精加工后应能承受试验压力为2.0MPa、加压时间至少为10s 的水压试验,以不滴水为 合格。 4.19 外壳应能承受GB3836.2 第15 章规定的外壳耐压试验和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4.20 玻璃观察窗应承受GB3836.1 第26.5.2 章规定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它们处在最高工作温度下, 用温度为(10±5 )℃,直径为1mm 的喷嘴对其喷水,不发生破裂。 4.21 呼吸装置最大气泡试验依据GB3836.2 第15.4 条来进行试验,以此来表征试样的孔隙特征。 5 检验方法 5.1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环境温度:20±5℃ b、相对湿度≤75%(20℃时) b、电源电压:24V DC±10% 5.2 报警器的一般性检查(第4.2、4.3、4.5、4.6、4.7、4.8、4.9 条)按GB3836.1、GB3836.2 的有 关规定进行。 5.3 测量误差校验(第 4.10 条):报警器标定后,设五个检测点检测。五个点分别为满量程的:0%: 25%:50%:75%:100%。测量误差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5.4 报警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第4.11 条)按GB4208 规定进行。 5.5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4.12 条)按GB/T14048.1 相关规定进行。 5.6 最高表面温度试验(第4.13 条)按GB3836.1 第26.5.1 条之规定进行。 5 Q/HCD 005—20 17 5.7 绝缘电阻的测量(第4.14 条)按GB/T14048.1 相关规定进行。 5.8 抗冲击试验(第4.15 条)按GB3836.1 第26.4.2 条进行。 5.9 引入装置夹紧性能试验(第4.16 条)按GB3836.1 附录A 条规定进行。 5.10 引入装置密封性能试验(第4.16 条)按GB3836.2 附录C 章规定进行。 5.11 耐热耐寒试验(第4.17 条)按GB3836.1 第26.8 26.9 章规定进行。 5.12 水(静压)试验(第4.18 条)按GB3836.2 第15.1.3.1 条规定进行。 5.13 外壳耐压试验(第4.19 条)按GB3836.2 第15.1 条规定进行。 5.14 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第4.19 条)按GB3836.2 第15.2 条规定进行。 5.15 透明件热剧变试验 (第4.20 条)按GB3836.1 第26.5.2 条规定进行。 5.16 最大气泡试验孔隙测定(第4.21 条)GB3836.2 第15.4 条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报警器须取得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6.2 每台报警器应按图纸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6.3 报警器的检验分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6.4 报警器的出厂试验必须保证每台出厂产品的性能均符合送检样品的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图纸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b、本标准的 4.2、4.3、4.4、4.5、4.6、4.7、4.8、4.9、4.10、4.12、4.14、4.18、7.1.1、7.1.2 条。 6.5 报警器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时; b 当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材料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十二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批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试验时。 6.6 报警器的型式试验项目包括: a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b 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 c 外壳最高表面温度试验; d 抗冲击试验; 6 Q/HCD 005—20 17 e 引入装置夹紧性能试验; f 引入装置密封性能试验; g 耐热耐寒试验; h 外壳耐压试验;; I 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J 最大气泡试验孔隙测定 6.7 型式试验 GB/T2829 的规定取样,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取 50,判定数组取 (AC=01,RC=1) 6.8 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选定质量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 7 标定、包装、储运 7.1 标志 7.1.1 外壳明显处应有永久标志“EX”(本产品该标志凸铸在壳盖上)。 7.1.2 外壳明显处须设有厚0.3mm 不锈钢制成的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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