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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CF-CPRZ-14:2018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CCCF CPRZ 14 2018 电气 火灾 监控 产品 可燃 气体 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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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CCCFCCCF- -CPRZCPRZ- -1414:20182018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2018-06-25 发布 2018-06-25 实施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前 言言 本实施规则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制定并发布。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消防产品合格评 定中心许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引用、使用 本规则。如擅自引用、使用本规则,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保 留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制定单位: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目 录录 0. 0. 引言引言 1 1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1 2.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 1 1 3. 3. 认证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2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2 4. 4.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3 3 5. 5. 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 3 3 5.1 认证基本流程 . 3 5.2 认证时限 . 3 6.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 . 3 3 6.1 型式试验 . 3 6.2 认证委托 . 4 6.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5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 7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7 7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7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9 7.6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9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8.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10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 14 9 9 认证的变更认证的变更 1616 9.1 变更类型 . 16 9.2 变更程序 . 16 10.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 1717 11. 11.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1818 12.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收费依据与要求 . . 1818 13.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818 14.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818 附件附件 1 1 电气火灾监控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电气火灾监控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20 附件附件 2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222 附件附件 3 3 电气火灾监控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则电气火灾监控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525 附件附件 4 4 获证后监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督的基本要求 3131 附件附件 5 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838 附件附件 6 6 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4646 附件附件 7 7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5555 1 0 0. . 引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依据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 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 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规则。 1 1. .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认证。 2 2. .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 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 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 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等结果。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 类 原 则 A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五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 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2 (如 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B 类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两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 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 (如 A 级或 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任何质量信 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2)主动申请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 C 类。 D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 C 类 (2)中之外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定中心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评定中心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经评议 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D 类生产企业应至 少连续两次通过监督方可提升到 C 类,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3 3. . 认证模式选择认证模式选择 3 3.1.1 认证的基本模式认证的基本模式 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获证后监督。必要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与 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3 3.2.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认证模式中的获证 后监督可分别细化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使 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以及上述方式的合理组合。 3 4 4. .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1 执行。 5 5. . 认证认证基本流程及时限基本流程及时限 5 5.1.1 认证认证基本基本流程流程 认证委托工作的基本流程为: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 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 5.2.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见实施规则附件 3。 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 订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关 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 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6 6. .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6.16.1 型型式试验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 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 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1.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 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3 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附件 3 要求。 6.1.4 试验项目及要求 产品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 4 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按附件 3 要求 执行。 6.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 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 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1.6 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样式(见附件 7)。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 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 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 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 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 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6.6.2 2 认证委托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及消防 产品认证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 质量保证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6.2.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 )向 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规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 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 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见附件 2)。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资料进 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6.2.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 附件 2)。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 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 6.2.3 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火灾探测报警产品配接 后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认证,也可选择相关火灾探测报警产 品进行配接。 6.2.4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 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不应受理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 6 6. .3 3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工厂检查) 6.3.1 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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