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崂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举报的安全隐患一经查实,举报人可得到200元至50万元的奖金,其中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奖励。现将公告发布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精神,崂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崂山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青崂安﹝2021﹞3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举报核查、申领奖励资金并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情况定期进行审核。
举报人应于接到奖励通知60日内领取奖金。可持身份证明文件当面领取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等方式领取奖金。
欢迎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受理单位将及时做好隐患举报的调查处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过社会各界群策群力,不断筑牢安全防线,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1.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4.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5.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9.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5.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7.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10.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1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5.校车、旅游用车及危化品运输用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驾驶员(包括押运员等)无相关资格违法运营的,以及违反特殊用途车辆管理规定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行为的;
1.林内林缘吸烟、野炊、祭祀、烧荒等违规用火;燃放孔明灯;外来人员(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以外)违规进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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