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县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检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省、市、县相关工作安排和我县实际情况,推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非居民燃气用户,是指除了居民燃气用户外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等。
二、本指引所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联动电磁切断阀或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切断阀等。
三、非居民燃气用户其用气场所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在受理非居民用户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安装应由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一)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
(二)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送排风设施。
(三)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六、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丙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不大于0.3米的地方;当释放源距离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米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
七、燃气用户或安装企业,安装前应按照《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 号)的要求,向安装所在地乡镇零星工程备案窗口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长阳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服电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安装企业要对已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分类建立档案。
八、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安装流程并明码标价,收费应按照《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9 号)执行。
九、非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要求,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应正常,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使用寿命到期的应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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