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编号/Guideline No.E-17(201510) E-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5 年10 月20 日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前言 本指南是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 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 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 发布,使用相关 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ps@ 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 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图纸资料 5 5 技术要求 5 6 原材料及零部件 15 7 型式试验 16 8 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 17 3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型式认可和检验,不适用于抽 气式的报警装置。 用于平台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参照执行。 用于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建议应满足 IEC60079-29-1 Explosive atmospheres – Gas detectors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detectors for flammable detector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SOLAS 公约II-2 章B 部分第5.1 条 2.2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篇第1 章、第2 章,以及第6 篇第3 章 2.3 GD01-200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 2.4 GB15322.1-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一部分:测量范围0~100% LEL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5 GB16808-2008 《可燃气体报警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6 GB3836 系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 ):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低于该 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4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 图纸资料 4.1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CS 批准: 4.1.1 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文件中应明确可燃气体的种类) ; 4.1.2 总装图; 4.1.3 接线.6 面板布置图; 4.1.7 外壳、底座、电缆引入装置、固定装置等机械设计图纸; 4.1.8 型式试验大纲。 4.2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CS 备查: 4.2.1 产品铭牌及标志图; 4.2.2 产品主要零部件、材料明细表; 4.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4.2.4 产品制造工艺流程图; 4.2.5 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所适用的可燃气体种类的声明及相关证据。 5 技术要求 5.1 探测器部分的技术要求 5.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能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 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5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2 报警设定值 对于可设定报警值的探测器,可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或者具有低限、高限两 个报警设定值。对于输出信号是4~20mA 的探测器,其报警值应能在内设 定。报警设定值的上限应满足被监测区域的要求,如液货船泵舱为 10%LEL,浮 油回收船为30%LEL,天然气燃料动力船为20%和或40%LEL,散装运输液化气 体船为30%和60%LEL,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为20%和或40%LEL 等。 5.1.3 报警动作值 (1) 在本指南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系统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 l% LEL 。 (2) 系统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 %LEL 。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线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线 s 。 不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 s 。 5.1.6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25 ℃±2 ℃环境下放置24 h ,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 复至少24h ,再在温度为55℃±2 ℃环境下放置24 h ,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 至少24 h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LEL 。 5.1.7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X 、Y 、Z 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 °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6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8 高浓度淹没性能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 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1)或(2)条要求: (1)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 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9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6 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 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 %LEL 。 5.1.10 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6 m/s 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 超过±5%LEL。 5.1.11 电压波动和能源故障试验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15%,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 差不应超过±3 %LEL 。 探测器应能耐受GD01-2006 中规定的能源故障试验,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 定值之差不应超过±3 %LEL 。 5.1.12 长期稳定性性能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28 d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 警信号或故障信号。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13 绝缘电阻和耐电压性能 探测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电源插头分别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 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 Ω,在湿热环境下应不小于1M Ω。上述部位还应根 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 Hz,有效值电压为1 500 V (额定电压超过50 V 时) 7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有效值电压为500 V (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 时)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 的耐压 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试验后探测器功能应正常,试 验后绝缘电阻值应符合GD01-2006 的要求。 5.1.14 探测器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下述要求: (1) 应根据GD01-2006 第3 章的要求进行传导发射和外壳端口辐射发射 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GD01-2006 中3.2 和3.2 的要求。 (2)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能耐受 GD01-2006 所规定的电干扰条 件下的静电放电试验、射频电磁辐射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 浪涌、低频传导(适用时)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试验,试验期 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①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②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15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能耐受 GD01-2006 所规定的环境条件下 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和交变湿热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 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LEL。 5.1.16 探测器应能耐受下表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 满足下述要求: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 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 %LEL。 探测器试验项目表 表5.1.16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试验 GD01-2006 GD01-2206 正常监视状态 8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续表5.1.16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250 (质量小于1kg) 跌落高度(mm) 100 (质量在1kg~10kg 之间) 跌落试验 不通电状态 50 (质量大于10kg) 跌落次数 1 5.1.17 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在体积分数为0.1%的乙醇环境中工作10min 后,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 工作环境条件下10min。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18 盐雾试验 (对需安装在露天甲板的探测器) 探测器应能耐受GD01-2006 所规定的盐雾试验。 5.1.19 主要部件性能 (1)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2) 探测器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5.1.20 防爆等级 探测器的防爆等级应符合所安装处所的防爆要求,并应具有 CCS 认可的防 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5.2 部分的技术要求 5.2.1 基本功能要求 (1) 一般要求 9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① 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②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③ 应设有相关接口,以便连接当布置在泵舱、轮机控制室、 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设备。报警 状态下,应能自动激发上述报警信号设备,以引起有关 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① 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浓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应 超过±5%LEL。 ② 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的浓度显示功能。的 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①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 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 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②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在10S 内报警发出声、 光信号。 ③ 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处于可燃 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④ 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 应能再次启动。 ⑤ 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b) 应能清楚地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 10 / 18 E-17(2015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 手动查询按钮(键)。 ⑥ 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 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 内重新建立。 ⑦ 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S ,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 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⑧ 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应能至少记录999 条相 关信息,且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⑨ 通过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 该报警设定值应能在上手动可查。 ⑩ 除复位操作外,对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接收和 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4) 故障报警功能 ① 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处于何种状态, 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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